国务院批准六部委文件限制外资炒楼购房必须实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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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2:26 东南快报 | |||||||||
在中国楼市,外资畅通无阻甚至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状况已成为历史。对外资进入楼市进行规范管理的政策,已于上周二悄然出台,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境外机构或个人购房将必须采取实名制。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前天还拒绝证实相关政策已出炉的传言,但昨天下午,《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的传真复印件已摆在记者面前。记
《意见》开门见山称,今年“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业比较活跃”,因此要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意见》共分为四部分十四条,在外商投资楼市的市场准入、开发经营,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等方面,均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方面,六部委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后,将只有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房企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个人,具备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的资格。值得一提的是,境外机构或个人购房将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同时,今后凡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外资单位,将不能直接投资购房,而是实行准入制,必须要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取得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营业执照。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尹中立表示,这次出台的政策,更多是为了了解情况,为以后出台细则创造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