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私设处理点属钻空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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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3:00 新闻晨报 | |||||||||
□周夏莹晨报通讯员郭骥 笔者随后了解到,交警部门并未委托任何私人、单位处理“处罚告知书”。市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有关人士告诉笔者,电子警察拍摄到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两处固定处理点,一处设在轨道交通3号线汶水东路站附近,一处为吴中路处理点。
该人士介绍说,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接受处理的必须是违法车辆的驾驶人或是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但由于电子眼拍下的是车牌,无法确定驾驶人,所以只要按期接受处理,交警部门并不会进行追究。除到规定处理点接受处罚外,违法人还可持牡丹交通卡通过上海市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网上银行或是电话银行缴纳罚款,“这样就更无法确定缴费的是否是驾驶人本人”。而民警现场开出的处罚决定书,则必须由本人的牡丹交通卡缴纳。 对于私人处理点的操作问题,交警部门有关人士告诉笔者,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牡丹交通卡代事主缴费,其所出示的单据和发票都是银行缴费成功的凭证,与交警部门无关,“他们只是钻了此类事件处理上的空子”。 该人士表示说,处罚告知书上的记扣3分有可能是很多事主转投私点的主要原因,但他希望通过晨报提醒事主,告知书上的记扣3分一般不实际操作。私设处理点是否有欺骗行为,难以预计,“但是他们将此设为服务项目,则具有经营性质,必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支付的手续费也有可能扰乱正常的收费秩序。警方建议车主自己办理牡丹交通卡,为自己创造方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