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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不能直接投资购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3:24 新京报

  六部委联合发文,外资进入房地产须经批准登记

  本报讯(记者蒋彦鑫)本报昨日曾报道的由建设部、商务部等6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目前已经下发,意见分为4部分14条,在外商投资楼市的市场准入、开发经营,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等方面,均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今后凡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外资单位,将不能直接投资购房,而是实行准入制。

  境内无分支机构不得买房

  《意见》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在资格和身份上,只有在境内设立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才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则可以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而在购房程序上,要求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必须采取实名制,持有效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此外,外汇管理部门也严格把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不符合条件的将不允许汇入和结汇,对房产转让所得的汇出,也要进行合规性审查。

  外资投资房产政策“紧缩”

  在市场准入和经营管理上,《意见》从经营实体、资本金和企业设立程序等方面做了要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也就是必须经批准登记,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在资本金上也采取“紧缩”政策,《意见》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这意味着,以前一些金融投资机构和其他各种渠道进来的境外热钱,将不能够直接投资购房,而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才行。

  此外,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都要经过严格审批,并购必须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将被禁止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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