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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不得禁止自带酒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3:52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7月18日讯(见习记者 黄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正在起草中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把餐饮业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纳入调整范围。今天,条例草案起草组就此召开专题研讨会,决定在条例草案中加入“餐饮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等条款。

  禁止自带酒水可能成为历史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法水认为,酒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康桥证券部部长李振仲认为,消费者应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此外,参加研讨的餐饮业人士普遍认为酒店不应该禁止顾客自带酒水。

  综合上述观点,条例草案中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强制消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开瓶费等。

  酒店有义务保障就餐者车辆安全

  据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管荣齐介绍,就餐者与酒店因餐饮消费而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或消费服务关系,在酒店门口停车则构成停车合同关系或消费服务关系。从合同法角度说,就餐者在酒店门口停车构成保管合同,酒店应承担车辆毁损丢失的赔偿责任。

  张法水认为,对于来酒店就餐的消费者,在门口停车是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酒店有义务保障就餐者车辆的安全,对车辆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条例草案规定:餐饮经营者在其服务区域内对消费者携带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因经营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毁损或丢失的,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饭店有欺诈行为要双倍赔偿

  在今天的研讨会上,消费者代表徐立春提出:应当在条例草案中写进惩罚餐饮业欺诈行为的条款,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经研讨,条例草案规定:餐饮项目的定价应当公平合理。对于经营中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向其明示。未明示的收费项目,消费者有权拒付。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给予消费者相应服务价格双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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