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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经济利益之间应建“隔离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4:01 舜网-济南日报

  李 坚

  因涉嫌单位受贿罪,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日被起诉并接受了法院审判,而且面临刑事处罚。检方指控该法院犯有“三宗罪”:一是法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当地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三、公司七),从2001年至2005年7月,该法院共收受拍卖公司付给的佣金94万余元;二是涉案标的物的评估作价费由法院和相关物价事务所四六分
成,5年内共收人民币284万余元;三是在2002年至2005年间多次收受一公司负责人以“感谢费”名义给付的72万元。

  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司法机关违法的典型案例,但其背后揭示出的却是司法机关的财政机制存在问题,这种问题直接导致很多司法部门在办理案件时与经济利益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法院,由于有独立收取诉讼费的权力,有将执行物如何变现的权力,而这些权力的使用都与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另外,由于没有法律条文明令禁止,司法机关接受社会赞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其收入补偿,尤其是当一些地方司法部门需要盖办公楼、宿舍楼时,便大量接受“社会赞助”。

  司法权力属于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为保证国家权力合法而公正行使,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设置这些国家机构并赋予其国家权力时,必须使其与企业化的经济利益之间保持一条隔离带,不准司法机关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但是现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却成了部分地方法院工作的一个内在动力,司法机关的性质也因此发生了扭曲和变异,前面提到的某中级法院就是因为“经济问题”被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作为国家的裁判机关,应当是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的象征。如果说法院有其自身利益追求的话,这种利益追求应是努力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正义性,而不是去追求经济利益。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使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远离经济利益,并从制度设计上避免司法机关介入经济利益的可能。另外,还要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司法机关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助。如此司法机关远离了经济利益,没有了受贿的机会,也就没有了像文章开头那家法院因受贿而站到被告席上的尴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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