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调查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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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4:07 江南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黄勇 实习生 张雯) 执法时不得收受馈赠,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记者昨从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正式出台,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有了一部规范自身行为的准则。 《规范》明确,江苏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
《规范》强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根据《规范》,今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依法收集证据,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等。 在江苏个别地区,执法人员无证上岗执法,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为此,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向全省发出通知,重申申领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