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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下属钱是正常往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7:29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过节看望领导很正常”,这是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建民受审时为自己受贿作出的辩解。日前,王建民被控受贿人民币132.59万元、美金500元一案在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一天,未当庭宣判。

  收门面房是否为合伙经营?

  据指控,王建民曾收受某物业公司董事长杜某门面房一间。法庭上,王建民承认自己收了门面房,但辩解是自己和杜某合作经营,而且自己也出了钱。公诉人反驳,证据显示这间门面房是杜某为感谢王建民在自己经营房产公司以及在阜阳法院系统案件处理方面的照顾送给他的,并不是什么合伙经营,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两人的合伙情况。

  下级送钱是正常交往?

  在检察机关指控王建民的28起受贿中,有15起是王建民在阜阳市颍东区法院任职期间其下属的“供奉”,有的是为了自己得到提拔重用,有的是为自己的孩子进法院工作铺路。这些下属都在春节和中秋等节假日前,将现金送到王建民办公室或者家里,而王无一例外的都收了下来,其中几笔因为担心出事退给了行贿人。

  对于收下属的钱,王建民是承认的,但他认为下属过年过节看望领导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且自己也曾回赠过钱物给下属,双方是礼尚往来,他称之为上司和下属在工作外的正常交往。

  退掉受贿款能否减罪行?

  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激烈。王建民及其律师认为,王虽收钱,但有不少后来都退还了;在工程和工作安排方面,非王一人之力所能左右;王收法院干警的钱数额比较少,而且很多是正常的上下级之间的人情往来,不应当算作受贿。公诉方认为,虽然有些钱退还给了行贿人,但当时王建民和对方的权钱交易已经完成,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公诉人指出,王建民有时候收的是购物发票,表面上看没有金钱交易,实际上这是一种隐蔽的行贿和受贿行为。

  据了解,王建民一案事发偶然。在有关部门调查省内一领导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了王建民案的蛛丝马迹。原来,王建民曾为自己的事情行贿于这名领导,当时现金交给领导的妻子,这笔行贿款被记在一个笔记本上。有关部门调查时发现这笔钱,叫王建民去了解情况,王建民交代了自己的问题。

  最大一笔受贿来自物业公司

  检察机关指控王建民受贿数额最大的是第一起。王建民于1993年至2005年6月,利用其所担任的县级阜阳市法院办公室副主任、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副院长、院长、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产生的影响,收受安徽某物业公司董事长杜某现金和门面房一间。受贿后,王建民为杜某妻弟被打案件处理等事,先后找阜阳市公安局等部门协调,给予关照。

  生日晚宴后收名牌手表

  2003年元旦,阜阳某公司董事长马某参加王建民生日晚宴后,送给王一块价值2.7万元的“欧米茄”手表。王还2次找借口向马某索要现金3万元,并接受马某花6000元买的一部手机。受贿后,王建民帮马某出面协调办理房产证、在案件处理上给予关照。

  收购物发票自己去提货

  2002年上半年,阜阳某银行办公室主任朱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起诉到颍东区法院,朱某找到王要求给予关照,王同意。后该案被检察机关撤诉,为表示感谢,朱某买了一台洗衣机,将发票送给王,由王自己去提货。此外,王建民还收受下属送的烟酒等购物发票,以另一种形式收受贿赂,金额合计近5000元。新闻附件王建民,男,1962年1月1日生,大学文化程度,先后担任县级阜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副院长、院长,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去年9月29日,王建民案由阜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王建民被批捕。今年1月26日,王建民案由省检察院指定池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8日,该案移交池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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