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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困难人群看病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9:16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平)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拟定的《天津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出台。从今年7月1日起,用1年时间,在南开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进行试点,8月份开始组织实施救助。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通过财政资金适当补助、社会捐赠资助、医疗机构降低收费标准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合理配置社会救助资源,逐步建立适合本市的城
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困难人群缓解看病难问题,完善本市的社会救助体系,使城乡因病致贫群体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

  各试点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级定点医疗救助综合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降低收费标准;2.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另行发文规定);3.大病医疗费用补助;4.日常用药定额补助或开设慈善药店(柜台)。首诊到社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各试点区可酌情设立1至3所医疗救助定点综合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固的双向转诊定点协作关系,开展对城镇低保对象等贫困人员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确实无法医治的出具转诊证明,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批准后,可向专科医院转诊。危急重症病人来不及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可直接到定点综合医院就诊,其家属应在病人就诊之日起一周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救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低保对象的平价药店、慈善医院(病房)等,缓解救助对象看病难问题。

  具体救助标准包括:(一)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期间参照医保管理办法,符合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但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城市医疗救助。1.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至4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具体救助比例由各试点区确定。2.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40%至5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具体救助比例由试点区确定。(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医疗费用重点补助。(三)精简退职老职工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补助三分之二。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人员、外侨、归侨、台胞救济人员、下乡知青因公致残或病残、地震截瘫救济人员以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等原民政救济对象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标准予以报销(补助),但不得低于其他对象的救助标准。(四)核定医疗救助资金时应剔除以下费用:1.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一般门诊救助文件下发后按文件规定执行);2.应享受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3.应该或已经由所在单位为其报销和补助的医疗费用;4.不属于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5.慈善部门和社会各界互助帮困给予救助的资金。

  责任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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