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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押181天获赔1.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9:26 新文化报

  

被押181天获赔1.3万元

  拿到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后的高昆很开心

  高昆,辽源某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理事,2002年、2003年被评为年度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一年前他被批捕,被羁押了181天后无罪释放。日前,他
拿到刑事赔偿决定书,由龙山区检察院赔偿他1.3万元。

  事件起因 倒车时撞伤路人

  

  昨日上午高昆向记者介绍,2004年6月9日,他坐着朋友开的面包车出去办事,他在车上等。这时有一辆轿车想进胡同被面包车挡住了,因为自己也会开车,他便慢慢地倒车,没想到这时行人修某正好路过,被车撞倒,感觉到撞人后,他在紧张之中又踩了油门。

  高昆将伤者送到辽源市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修某右髋关节脱位、合并髋臼骨折、右腓骨头不完全骨折,修某住院近半年后伤势基本痊愈。

  去年3月16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直到去年9月1日被无罪释放,他被羁押了181天。

  四次鉴定 结论是两种结果

   高昆称,2004年11月25日,辽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根据临床资料出具鉴定书,将修某评定为九级伤残,构成重伤,辽源警方正是根据这次鉴定结果将其上网通缉。

  2005年3月28日,在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他提出对修某的伤进行重新鉴定的要求,结果为轻伤,十级伤残。同年5月,修某又拿出一份辽源市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结果为重伤。2005年8月,吉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轻伤。

  2005年9月1日,辽源市公安局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撤销了此案。当日,辽源市看守所将高昆释放。

  提出疑问 检察院批捕存在错误

   他认为自己被拘180多天,是因为龙山区检察院错误批捕造成的。他说,检察机关在批捕他时,没有任何人对他进行过询问和调查,用作证据的法医鉴定结论,他曾多次提出质疑,检察机关也没有理会。高昆向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其赔偿1万余元,并给自已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相关损失和精神抚慰金30万元。

  区检察院 无违法情形不予赔偿

   在高昆提供的材料中显示,2005年12月6日,龙山区人民检察院给高昆下发了《刑事赔偿申请审查终结通知书》:“我院在对你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审查批捕当中,没有违法侵权情形,故我院对你提出的申请不予确认,不能予以赔偿。此案已审理终结。”

  2006年3月27日,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下达了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高昆提出的赔偿申请立案审查。5月8日,龙山区检察院再次下达决定书,认为高昆的要求不符合赔偿条件并决定不予赔偿。

  市检察院 给予赔偿一万三

  

  因不服从龙山区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决定,高昆于5月15日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控申处的工作人员经过审理,于7月11日下达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龙山区检察院原不予赔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予以撤销,给予高昆国家赔偿;赔偿数额为13267.30元。

  拿到复议决定书后高昆说:“现在可以证明,我是清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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