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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上“保险” 解读《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9:30 云南日报

  我省于7月1日颁布实施了《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重点对覆盖对象、资金筹措、支出范围、发放标准、管理行为、处罚规定等诸多方面予以规范。

  参保范围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

  《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应当参加保险;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可自愿参加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也不受所处城镇还是乡村限制,只要在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即可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包括招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村劳动者;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劳动者失业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并提供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赔偿。

  参保人员自谋职业可享受创业补助

  《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失业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给予医疗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给予丧葬补助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给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申领保险金需具备3个条件《条例》规定,失业人员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如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辞退、除名或开除等情形就属于被动失业,可以得到失业保险救助,主动辞职者不能获得失业保险救助。

  职工按照工资的1%缴纳保险金《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当年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应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60天内不办理申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若60日内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则视为本人自动放弃。

  未参加医保失业人员可领医疗补助

  《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由省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缴费数额确定。即:一类地区每月329元;二类地区每月248元;三类地区每月245元。《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缴纳医疗保险费(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对应期限给予的50%医疗保险缴费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月发给门诊医疗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患病到医保定点医院治疗,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凭证(治疗费、药品费和检查费)后给予住院医疗补助。

  农民合同工失业可领生活补助

  《条件》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失业保险费,但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当地同类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不履行参保职责将受处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失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向失业保险机构瞒报工资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用人单位不代扣代缴或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张瑞芳(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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