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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立法协作有利资源共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9:32 金羊网-新快报

  杨涛

  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日前签署,一个体现地域特色,旨在实现政府法制资源共享的省际间立法协作机制正式运行,这也宣告了中国首个区域性立法协作框架建立。

  这种政府间的立法协作,既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且有利于统一区域法制,有利于加强区域合作,强化立法资源共享,节省立法资源,是一种值得鼓励的有益的立法制度创新。

  首先,这种政府立法协作具有法律基础。一般来说,本省制定的规章在本省适用。然而,东北三省这种跨省进行立法协作,并且共同适用内容相同的规章的做法,却并不违反法律。因为,尽管这些规章内容可能相同,但其程序和实体上却完全符合法律,在制定时,由三省共同来进行对规章内容进行研究,或者由某一省主导但必须充分征求其他省的意见,并且最终规章还是必须由各省政府以本省规章的名义颁布,是完全符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

  其次,这种政府立法协作实现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立法资源共享,节省立法资源。在东北三省,具有许多相同的地理和历史背景,许多问题也具有共性,而进行区域合作的一个前提就是必须区域间的法制必须统一。因此,东北三省进行立法协作,可以使得规章在这几个省中进行统一适用,实现法制统一,从而加强区域的合作与区域发展,同时,这种立法协作也可以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将某一具有共性的问题,通过共同研究而共享各自经验,更快更好地找到法律上的对策。

  最后,这种政府立法协作并不会形成所谓的法律的“独立王国”。因为,这种所谓在东北三省通用的规章,其法律的渊源仍然是规章,而规章的内容是不能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因此,这些规章在三个省统一适用的规章仍然要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只不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三省范围内作一些变通,因此,这种政府立法协作是不会形成所谓的法律的“独立王国”。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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