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三省首推政府立法协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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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9:40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哈尔滨出现天价医疗费事件后,我省怎样避免? 辽宁省筹划已久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怎样实现更大范围的监管? 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日前签署,旨在实现政府法制资源共享的省际间立法协作机制正式运行。
;据《人民日报》报道,这是我国首个区域性立法协作框架。 不是搞法律“独立王国” “当然,我们是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创新立法方式,决不是搞法律的‘独立王国’。”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林志敏说。 在我国广义的法律体系里,政府规章占了其中的主要部分。据林志敏介绍,以往东三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之间“通气很少”,各地制定的规章存在一些不协调甚至抵触的地方。在三省之间经济、社会合作不断增强的大背景下,区域性的法制协调呼声渐高。此外,三省之间的立法资源共享,对于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也有好处。 立法协作不涉及立法权限 按照框架协议,东北三省政府的立法协作将采取三种方式: 紧密型———对于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重点立法项目,三省将成立联合工作组; 半紧密型———对于共性的立法项目,由一省牵头组织起草,其他两省予以配合; 分散型———对于三省有共识的其他项目,由各省独立立法,而结果三省共享。 在工作方式上,每年年底三省政府法制办将举办一次主任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立法协作项目和论证项目,协调立法区域协作的重大事项”;而每年一两次的立法业务会议则执行落实,具体工作由立法项目的承办处室负责。 框架协议明确,要确保协作的项目列入各省的立法计划。参与框架设计的辽宁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副处长韩跃东说,三省的立法协作不涉及立法权限问题。 三省人大表示认可和鼓励 记者注意到,在三方确定的近期合作领域中,“东北特色”明显。除了国家机构编制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具有共性的问题外,诸如鼓励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构建诚信社会等都是东三省共同面对的问题。 在今年协作的9个立法项目上,则体现了“优势互补”。例如,由辽宁省完成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是辽宁省早已着手的课题。而黑龙江省负责的《公民医疗权益保障条例》,则难免让人想起“哈尔滨天价医疗费事件”。 据韩跃东介绍,由一个省负责的立法项目,经过充分征求他省意见的程序,基本上不作改动就能通行三省。 另外,对政府间建立立法协作机制的探索,三省的人大也都表示了认可和鼓励。 ■专家点评 区域立法协作有“底线” 针对东北三省的立法协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薛钢凌表示,东北三省将政府立法协作制度化,这具有创新意义。 传统的立法方式都是自上而下纵向的,随着利益主体的日益多元化,横向的立法协作也是社会合作的一个反映。 当然,这种立法协作是有“底线”的,就是要与上位法一致,不能在区域内制造相对于其他区域新的不当竞争优势和不公平。 在我国,因为区域法制协作的领域、程序、效力等还缺乏一定之规,这个问题更要注意。 另外,更高等级的协作还是应在省级人大之间展开,这既是法律效力层级的问题,也是一个体现区际民意的问题。据《人民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