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胸致伤残 被判赔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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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9:50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7月18日讯爱美的刘女士做了隆胸手术后胸部出现肿胀、疼痛等症状。刘女士将手术医院和隆胸用品在中国的总代理商某医药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历下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医院与医药公司连带赔偿刘女士治疗费、医药费、交通费10000余元。 2001年,刘女士看到被告医院所做的“英捷尔法勒”凝胶注射法隆胸手术广告后,于同年4月去该医院商谈手术事宜。该医院对刘女士做出了安全承诺并出示手术保险卡。4月
术后,刘女士的胸部出现肿胀、疼痛等症状,更可怕的是注入的液体不断向其他组织渗透。为此,2002年,刘女士到被告医院做过几次修复手术,但效果并不理想。2004年,刘女士的乳房已严重变形,手臂抬举受限。后来她又到上海的一家医院做了“英捷尔法勒”吸取手术。但因液体已向其他组织严重渗透,吸取效果不佳。 刘女士后来到医院交涉时得知,为她做手术的科室是医院出租的。刘女士了解到,“英捷尔法勒”凝胶的副作用很大,容易分解,危害人体健康。国家药监局曾下发通知,决定暂停进口、销售和使用“英捷尔法勒”,后来要求该产品只能在正规医院及整形医疗单位内经过专门培训的医生使用,总代理商必须对该产品的使用单位及医生资格负责,无资格证明的医生不得使用该产品。据此,刘女士以某医药公司作为“英捷尔法勒”产品在中国的总代理,对使用该产品的医院和医生疏于管理为由,要求医药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刘女士起诉后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鉴定认定属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虽声称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无过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请求赔偿治疗费、医药费和交通费,理由正当。同时,被告医药公司作为“英捷尔法勒”产品在中国的总代理,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与被告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王效锋 傅道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