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上市须持“随附单” 消费者有权向销售商索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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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10:13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贾俊秋)为实现酒类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昨日,秦皇岛市酒监局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上市销售的酒类(除啤酒外)需有随附单”这样一个身份证明,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向销售商索看。 据了解,《随附单》是酒类批发企业(含酒类生产企业)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填
该项制度实施后,对销售酒类商品时不开具《随附单》和购进酒类商品时不索取《随附单》的酒类经营企业,秦市酒监局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将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广大酒类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有权向售货方索看所购酒类商品相对应的《随附单》,对没有《随附单》或货单不符的应拒绝购买,并可向秦皇岛市酒监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0335-34339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