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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打破交通事故“同命不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12:00 黑龙江日报

  据《江淮晨报》报道在城市生活10年之后,农民邬世荣不幸被一场车祸夺去了生命,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邬虽是农村户口,但生活水平与城市居民没有差异,应按城市居民的标准获得赔偿。

  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依据所掌握的权威数据,将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定为8386元,乘以20年,死亡赔偿金共167720元,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费用,法院判决被告支
付赔偿金共计272603.06元。

  据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实施的一个司法解释,在包括交通事故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获得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在此情况下,成都市高新区法院首先作出“同命同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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