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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捐赠受助者 可否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13:54 法制晚报

  直接捐赠受助者 可否免税

  新闻提示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了可全额免税的五种捐赠情况。

  慈善捐赠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充分调动企业、团体和公民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对于社会公平以及当前正在进行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极大促进作用。然而现实却是,国内的一些企业和富豪并不热衷于慈善捐赠,其慈善捐赠额在销售收入中所占比例非 常低,甚至绝大多数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慈善捐赠。当然,这与我国慈善事业起步较晚有关,但相关慈善法律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五种捐赠情况可全额免税,这必然大大提高企业和公民进行慈善捐赠的积极性,有效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但我们也应当看到,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的文件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慈善事业发展所遇到的瓶颈,单纯扩大免税捐赠的接受单位和途径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此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几个瓶颈问题依然没有被触及。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捐赠程序复杂,捐赠接收被几个指定单位所垄断;第二,免税程序繁琐,办理周期长;第三,一些慈善机构的信用度与透明度不高,缺乏社会公信力。

  其实,在笔者看来,发展慈善事业、激发企业和公众的慈善捐赠热情,需要国家为他们提供宽松的慈善捐赠环境,包括可选择的捐赠方式及接收单位的多样化、免税程序的简便化、对捐赠款物管理的强化等等。我们必须保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款物,让相关机构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以增强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无论哪一个环节存在问题,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企业和公众的慈善捐赠热情和积极性。

  笔者以为,要想大力发展我国的慈善事业、全面消除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完善慈善立法是治本之策。只有法律才能规范慈善事业的各个环节,增强各个环节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同时我们看到,根据两部委的这个文件,只有通过公益、慈善机构进行捐款,才可以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这也就是明确排除了企业和公民直接对困难群体进行慈善捐赠时免税的可能性。

  笔者以为这显然是不太合理的,特别是在慈善组织尚未完全树立起社会公信力,许多人不愿意将款物捐赠给它们时。如果不给企业或公民不通过“中介”的直接捐赠以免税待遇,一些企业和公民最后的选择很可能是不捐。

  本报特约评论员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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