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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收受贿赂 证券公司经理被数罪并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14:03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频道7月19日电一名年轻有为的大型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为了私利,利用手中权力,挪用单位资金5000余万元,造成损失1000余万元,同时收受贿赂60万元。日前,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公司人员贿赂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据悉,这是近日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后,天津市首次判处商业贿赂案件。

  被告人沙某,男,36岁,于2001年10月担任北京某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证券营业部经理,主管全面工作。2002年7月至2003年,沙某利用能够操作客户账户保证金等职务便利,挪用营业部受益券资金和客户保证金或借贷给他人,或用于个人营利;在挪用资金过程中,沙某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钱财。主要犯罪事实如下:2002年7月,被告人沙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营业部受益券账户中的400万元借给本市某家居装饰公司的任某某经营使用,至2003年10月23日全部归还。2003年7月2日,被告人沙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分两次将营业部受益券资金总计1215万余元,私自借给天津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程某某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此款于2003年7月4日全部归还。其间,被告人沙某还收受程某某给付的贿金人民币60万元。2003年4月至2004年10月期间,被告人沙某以单位名义分别吸揽某房产公司及杜某、王某、寇某某的资金,存入单位或个人保证金账户共计1500余万元,后被告人沙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此款用于个人炒作股票、偿还其个人动用的上级作业务使用的A账户内的资金及用于个人使用,直至案发仍未归还。

  据查,被告人沙某自2002年7月至2003年,在1年多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营业部受益券资金和客户保证金共计5400余万元,造成1000余万元经济损失;同时收受他人贿赂60万元。

  ■检察官析案

  国家立法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给“红包”或“好处费”可能被判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还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宫伟通讯员何伟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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