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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福娃娃与奥运吉祥物福娃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14:07 大连日报

  本报讯 只要看一眼,很少人能拒绝她的“诱惑”:俏皮的小辫子,大大的眼睛,身着丝绸质地的传统中国服装……作为一种玩具礼品,她从2003年问世以来一直很受欢迎。不过她是否还能一如既往地在市场上受宠,已成未知数,因为她有一个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非常相近的名字———“福娃娃”。

  记者昨天从“福娃娃”的设计、制造企业大连福娃娃商贸有限公司获悉,该公司对
“福娃娃”的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原因是“福娃娃”与“福娃”文字相似,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2003年,大连福娃娃商贸有限公司研发了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布娃娃———“福娃娃”,已获国家专利,并在大连、北京、广州等地面市。该公司于2004年7月21日获得“福娃娃”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003年12月8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4年1月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公司负责人贾黎说,这一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材料完整,程序正确,原始事实清楚,而奥运“福娃”商标去年才申请注册,因此她表示不打算就此放弃。

  记者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发现“福娃”商标的申请信息共118件。其中,有32件的申请人为第29届奥组委,申请日期为2005年9月21日,已于今年4月14日开始初审公告,但其中并不包括第28类。申请在第28类的“福娃”商标一共9件,申请日期集中在去年11月14日至18日,显系奥运吉祥物公布后的抢注,均未通过初审。而“福娃娃”商标的申请信息共9件,其中在第28类里有两件,一件即贾黎于2003年12月8日申请的,另一件申请日期为2005年11月21日。

  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多个申请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同一天申请的,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市商标事务所副所长郑晓伟对记者说,按此原则,通常情况该商标不应被驳回。而辽宁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广义则认为,对奥运标志的商标保护是针对侵权等行为的,一来“福娃娃”并不是“福娃”,二来“福娃娃”不但已经申请在先,而且也使用在先。“这一驳回没有道理”。

  记者打电话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了解情况。审查二处的孙女士介绍说,4月14日奥运“福娃”商标公告后,鉴于抢注情况较多,局里专门开会下文,跟“福娃”相关的商标一律驳回。因为商标受理的周期较长,2003年申请的这件“福娃娃”此时刚好进入审查程序,“就撞枪口上了”。不过她建议,既然申请在先,应该抓紧提出复审,说明事实和理由,争取一下。

  据了解,大连福娃娃商贸有限公司已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大连“福娃娃”的命运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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