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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关注:谁“动”了我的房产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14:41 金羊网-羊城晚报

  □潘多拉

  广州市民邱先生9年前与某银行签订《房产按揭贷款合同》,贷款10万元用于买房。五年后邱先生按照合同规定还清了贷款,不料银行却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将邱先生的房产证还给他。邱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返还其已付购房贷款并赔偿利息。(昨日《南方都市报》)

  这是一起很有意思的官司。银行方面辩称,邱先生所购房屋的开发商已经因故被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不知所终,所以邱先生的房产证根本就没有办下来,也就不可能抵押在银行手里,你找我要,我找谁要去?邱先生则一口咬定,按照合同规定,我的房产证是作为房产抵押的证据放在你银行那里的,只要我还清了贷款,履行完了我的义务,你就得把房产证还给我……

  仔细想,当初银行借钱给购房者买房,与购房者就形成了严格的借贷关系,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将购房者的房产证抵押给银行,防止购房者欠款不还。既然银行对购房者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和约束,银行也就应当为购房者提供某种保障———在房产证问题上,银行应当为购房者提供如下保障:敦促开发商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向开发商索要购房者的房产证并妥为保管,如果开发商那里出了什么问题,银行应当及时通知购房者,等等。

  开发商不知所终,邱先生的房产证没了着落,银行之所以没有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邱先生,可能是因为担心,邱先生如果知道银行已经失去对房产证的约束,将不再偿还余下的欠款。银行的担心或许有他们自己的道理,但这并不能成为银行拒绝为邱先生的房产证提供保障责任的理由。

  从银行为购房者提供贷款保障的那一天起,购房者就失去了很多自由(最严重者沦为“房奴”),当然它也使普通工薪阶层有可能“提前”圆了自己的住房梦。中国房地产市场能有今天的繁荣,银行在其中起到了突出的保障与推动作用,可谓功不可没。当然银行并不是活雷锋,他们为购房者提供保障也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所以他们不能只想着限制购房者的权利,从购房者身上赚取不菲的利息,却不承担任何保障责任。

  除了像邱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还要警惕开发商办完房产证后,迟迟不通知购房者和贷款银行,而私自将房产证抵押给其他银行以骗取贷款,或从事其他不轨行为。顺便说一句,从这两年开始,贷款购房者可以和银行一起去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并在房产证上做抵押登记记载,然后由银行持有《房屋他项权证》,由购房者自己持有房产证。这样,银行能够通过持有《房屋他项权证》对购房者进行约束,购房者也可以攥着自己的房产证睡个安稳觉了。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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