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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投诉增多合同不详成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0:00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黄毅辉实习记者李萍通讯员曾庆光)暑期到了,租车去自驾游或接待客人的消费者日益增多,也使厦门汽车租赁行业生意红火了起来,而租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随之而来。记者从厦门市工商局12315了解到,最近一两年来,厦门汽车租赁投诉明显增多。今年7月份以来,仅思明区工商局就受理了3起有关汽车租赁的投诉,而纠纷的焦点在于汽车租赁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详细的约定。

  还了车却要不回押金

  家住湖滨西路的钱先生按期返还了租用的汽车,却拿不回所交的9000元押金。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钱先生于去年8月与位于莲前西路的一家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一辆尼桑车,租期为6个月。让钱先生意想不到的是,今年2月份合同到期还车时,汽车租赁公司却拒绝退还9000元押金,理由是尼桑车被撞坏了。而钱先生认为,该车是由汽车租赁公司指定的司机驾驶服务的,撞坏责任应由司机承担,该公司没有理由不退还押金。而汽车租赁公司却认为,汽车是在钱先生自己使用时损坏的,应该由他承担车辆维修费2500元。另外,钱先生在车辆使用期间,经常要司机加班,要另付节假日工资7000余元,共计9500元,他们还为钱先生少算了500元。

  由于双方经过几个月的协商,都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钱先生便于7月3日向工商12315投诉,要求汽车租赁公司退还他的押金9000元。工商人员经过调查后发现,此投诉的纠纷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该合同是由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面所载条款主要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如何妥善使用车辆,使用中的相关费用如何支出等等。对于一旦出现纠纷如何解决方面却存在不足,例如未写明所提供服务的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等。同时,对车辆出现损坏时,责任在谁如何认定、赔偿比例是多少等问题,也没有详细写明。经工商人员多次调解,投诉双方仍未达成共识,调解只好终止。昨日,钱先生已表示,他将向法院起诉,以讨回自己的押金。

  还车后被扣违章备用金

  市民林先生于今年4月17日向位于前埔的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租了一辆白色中华车,并缴交了2000元押金。可当他按期返还了租用的汽车,却难以拿回全额押金。一问才知道,原来是被汽车租赁公司扣了1000元的违章备用金。林先生认为,双方当时在汽车租赁合同上并未约定还车后还要扣除违章备用金,汽车租赁公司这样做不合理。而汽车租赁公司的负责人则认为,以前经常出现有的求租者在租车期间交通违章,等求租者返还汽车后,罚单一张张“接踵而来”。由于求租者在租车前留给汽车租赁公司的个人资料非常有限,汽车租赁公司往往很难找到消费者来结算。因此,汽车租赁公司便想出了扣除求租者违章备用金的方法,来保障汽车租赁公司的利益。目前,厦门已有不少汽车租赁公司采用此种方法。

  工商人员指出,由于双方在汽车租赁合同上并未就违章备用金进行约定。经调解,该汽车租赁公司同意退还给林先生1000元。

  未用车却要付租金

  安徽来厦的刘先生于今年4月22日在莲前一家汽车租赁服务公司预订了一辆马自达轿车,准备用于接待来自阿曼及北京的客人到泉州,并付了800元订金。由于情况有变,他于当晚立即联系汽车租赁服务公司不租车了,但该公司却不愿退还刘先生的订金。刘先生认为,他并没有用车,商家需退还他的订金。

  工商人员指出,刘先生虽然没有用车,但已交了订金,与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已形成了租赁关系。经调解,该公司退还给刘先生400元订金。

  >>>友情提醒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租赁汽车时应尽量选择正规、信誉好的租赁公司,避免为省少量租金而吃了大亏;在签订租车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要注意细节,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问清楚,如果认为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应进行修改;从内到外严格检查车况,包括查看车的主要部件、外表是否存在划痕和损害及损害的程度如何,并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登记,双方签名确认;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或损坏情况,双方必须事先约定,并形成文字记录,防止事后说不清楚,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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