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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商场安全出口不得窄于1.4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2:0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赵升)从今天至27日,市法制办和市安监局邀请市民对商业零售单位等5类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生产规定(草案)挑刺。

  这5项规章草案分别为《北京市商业零售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星级宾馆饭店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市安监局法规处处长杨春雪介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立法关系到消费者和市民生命安全,尤其要倾听民声,反映民意,保护民利。有关部门针对此前听证事项中的部分焦点问题作了细致论证,对规章草案进行了修改,其中《北京市商业零售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变化较大。

  意见反映途径

  市安监局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B座,邮编100053;电话83970967,83970900;传真:83970901;市安监局网站www.bjsafety.gov.cn。

  《商业零售单位安全生产规定》草案变化

  ?誅家居建材店列入规章管理范围

  草案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烟草、医药等实行专卖制度的零售店铺不适用本规定。

  变化:草案原名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与原草案相比,新草案在管理范围内增加了家居建材店、专业店等。

  解读:北京市安监局法规处处长杨春雪说,对于适用于本规章的商店范围,原草案没有界定清晰。原草案所说的商场超市不能完全包括折扣店、仓储式会员店等。新草案对各种商业零售经营单位都进行了说明,对管理对象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

  ?誅商场超市人均面积区别对待

  草案第三十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6平方米,超市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当接近规定的容纳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变化:原草案规定商场超市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现草案降低了对商场人均活动面积的要求。

  解读:杨春雪说,超市顾客一般推着购物车选购商品,增加了超市密度,所以对超市的人均面积的要求要比商场等其它商业零售店要高,不同商业零售店要区别对待。

  ?誅安全出口宽度至少达到1.4米

  草案第十八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等疏散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营业区域内直接通向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

  变化:原草案规定商场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

  解读:杨春雪说,对经营单位疏散条件的要求更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五项规章草案共同变化

  避免企业两次条件审查

  删除了涉及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初始设计和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开业审批的内容,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必经过两次条件审查。

  增加行业协会监督内容

  对行政机关的安全管理职责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增加了行业协会的社会监督内容。新草案规定: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行业指导和宣传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明确执法分工避免交叉

  对法律责任部分作出了适当调整,主要调整了行政执法主体,避免交叉执法和执法缺位。对安全生产法规定违法行为的执法,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执行。对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有专项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由消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涉及人员密集场所违法行为的执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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