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工资就业”没有法律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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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3:50 舜网-济南日报 | |||||||||
惠铭生 日前从报上看到一则消息:某财经类大学本科毕业的小平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经熟人介绍以实习的名义进入济南一家知名广告公司。小平在这家单位属于“零工资”就业,没有任何劳动报酬,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愿意在此就业,目的是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后,或者留下,或者再出去找工作。据了解,像小平这样的经历在今年的毕业生就业中具有一
只工作,不要钱,这样的事以前真是闻所未闻。笔者认为,“零工资就业”的做法值得商榷。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讲,“零工资就业”不合法。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劳动以及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必须依法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零工资就业”不仅是对法律的冲撞,也是对劳动者人权的践踏。另外,即使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达成“零工资就业”协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零工资就业”协议显然有失公平,是用人单位乘人之危,在违背求职者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零工资”是否能保证毕业生以后的充分就业呢?在笔者看来,这也是个未知数。对于一个希望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而不愿意偿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它的可信度究竟有多少?这很值得人怀疑。比较可能的情况是,“零工资就业”是一个陷阱,当双方协议期满、毕业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与汗水后,得到的是用人单位的一纸解聘合约。 第三,当前职场中的“零工资就业”现象,不论动机与目的如何,都是对整体劳动力价值的贬损,破坏了劳动力市场公平公正的法则。“零工资就业”一旦形成“气候”,很容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全社会劳动力价值观念的颠覆,从而扰乱整个毕业生就业的市场秩序,一些企业受到误导,为以后寻求大量廉价劳动力提供了“范例”。 应该承认,现在的人才市场是一个供求失调的市场,严重供大于求。但是,毕业生求职再难,从法律地位、社会地位上讲,他们与用人单位也应该是平等的,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毕业生就业要求一定的薪资与待遇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这是一个人生存发展的底线与要求,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奉劝那些不发薪水免费用毕业生的单位,从一个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一下,这样做应该不应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