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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赠品伤顾客 商家拒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4:50 山西晚报

  本报7月19日讯(记者郭卫艳)“赠品就可以是‘三无’产品?造成的损害就不用赔偿吗?”今天,市民汪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讲述了自己的烦心事。

  市民汪女士前些天在省城新建路的一家化妆品专卖店,买了一瓶价值190元的面膜,获赠一瓶10毫升的眼部“精华液”,推销员说,可以防止眼部衰老。回到家后,汪女士开始使用“精华液”。在使用的第3天,她发现眼眶上出现轻微脱皮现象,到医院检查后,医生
说可能是使用了不卫生的化妆品所致。思来想去,汪女士觉得问题可能出现在那瓶“精华液”上。回家后,她发现所谓的“精华液”,使用说明都是外文,连厂家等重要信息都没有,根本就是“三无”产品。于是,汪女士拿着“精华液”来到化妆品店,要求赔偿自己看病所花的100多元钱。化妆品店却说,“精华液”是赠品,他们不负责任。

  律师认为,商家赠送“三无”产品实际上就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同时,赠品促销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讲,与一般的无偿赠予不同,消费者付款购物才得到赠品,赠品也应算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所以,这些赠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否则可看作是经营欺诈行为。同时,当赠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向商家索赔,商家也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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