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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两套便宜房 还告赢开发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4:5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4套住房两个价

  开发商反诉唐先生称,1995年6月,唐先生来到其开发的一楼盘售楼部说,他要定4套房子,其中自己两套,帮朋友徐先生定两套,并当场预付了100万元房款。当时该楼盘的均
价是3100元每平方米。第二年,他们应唐先生要求退还了50万元。磋商过程中,唐先生要求房价便宜点。双方协商后确定,唐买的两套房子每平方米按2700元计算,徐买的则按3500元计算。1996年12月,唐代表自己和徐先生与开发商分别签订了两份不同单价的房屋购销合同。

  不久,唐先生找到开发商,说徐的房子不要了,自己两套继续要。开发商顿时傻了眼,几经协商后,双方解除了徐的合同。作为补偿,唐先生自己手写了一份《协议》承诺:“如果购3套,11月底结清改装后的两套房款,按均价每平方米3066元计算,另付第三套一半房款,另一半房款于12月底全部付清(包括车库款全部付清)。”

  1997年底,该楼盘竣工,唐先生要求入住,但只按2700元每平方米支付了房款。开发商认为应按3066元每平方米支付,唐还欠14万多元的房款,因此拒绝交房。唐先生因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接到法院传票,开发商立即提出反诉,要求唐先生补足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双方各有说法

  唐先生认为,他和徐与开发商签订的两份合同都是和开发商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合法有效的。徐的合同解除之后,不影响自己的合同,开发商应按27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他。同时,《协议》中承诺的是买3套房子,以3066元每平方米价格结算,但他现在只买了两套,所以《协议》无效。

  开发商则称,他们之所以会和唐先生签订合同以2700元每平方米价格把两套房子卖给他,完全是因为他们和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350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现在,徐不买房了,他们和唐之间的合同就没有了基础。为了弥补他们的损失,唐手书《协议》承诺将单价提高到3066元每平方米。所以,唐还拖欠楼盘14万多元房款,是唐先违约了。

  消费者最终赢了官司

  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愿意以27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唐先生,是因为开发商误认为徐还会以35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买下另两套。此后,双方解除合同时,《协议》已确定了3066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唐先生的做法不仅违背了自己的承诺,而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开发商不能以唐先生没交足房款为由,拒交房,所以判决唐先生补足14万余元的房款和利息,开发商承担不交房的违约责任。

  判决后,双方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此案关键是对价格理解,开发商和唐先生都没违约,所以改判,唐先生补足房款14万余元。

  终审后,唐先生又申请再审。法院再审认为,《协议》称“如果买三套”,但唐先生实际只买了两套,第3套房子不能确定,所以《协议》无效。而唐先生的合同和徐先生的合同是两份独立合同,徐的合同解除不影响唐的合同,故判决开发商按27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交房。

  合同应约定生效条件

  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副教授吕彦称,以往购房中,因为相关合同附属条款不够明确,引发很多纠纷。但购房纠纷中,吃亏的多是购房者。此案中,开发商主张给唐先生低价是因为另两套房子卖了高价,但这一说法没在合同中体现,在法庭上不能提交足够证据,开发商结果输了官司。

  吕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生效条件,条件没达到,合同不生效。如果开发商在和唐先生的购房合同中约定,此合同在他们和徐的合同履行后生效,徐的合同解除后,唐的合同自然就无效了,也不会再出这些麻烦。

  本报记者 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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