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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检察长上庭控诉“黑老大”李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6:04 重庆时报

  

副检察长上庭控诉“黑老大”李文(图)

  昨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副检察长亲审涉黑案

  本组图片均由本报记者李文彬摄

  

副检察长上庭控诉“黑老大”李文(图)

  主犯李文在庭上为自己辩护本报讯(记者张力)昨日上午9点,李文等7人涉黑案二审开庭。在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李文团伙是否涉黑等焦点问题激烈争辩。据悉,此次庭审是为规范死刑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的一次示范庭,合议庭由市高院副院长李元鹤、刑一庭副庭长袁胜强、刑一庭审判长李桂红组成,李元鹤担任审判长;而代表国家公诉机关、“领衔”出庭支持公诉的则是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天敏。包括法官、律师等在内的近百名法律界人士参加了旁听。

  庭审焦点三个方面

  经过法庭调查,审判长将本案的争论焦点归纳为三点:一是李文团伙是否涉黑?二是李文并未直接致死被害人,但他是否应该为此承担主要责任?李文、李小芬、杜万春等几名上诉人是否有检举、立功表现?

  审判长一一展开调查:首先是李文等人自己辩护,接着是辩护人发表意见,之后是公诉人答辩。李文戴着脚镣、手铐,表情轻松。他称:“我们几个都是朋友关系,不存在什么组织,我也没有对他们发号施令。”李文表示,他只砍了死者背部一刀,并未直接致死被害人,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责任,“涉黑和故意杀人两项罪名定性有误,对我的量刑太重。”

  是否涉黑争论最大

  李文团伙是否涉黑?李文的第一辩护人、刑法学教授赵长青认为,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看,李文团伙没有同时具备“涉黑”罪名的四大特征,“他们只具备了其中的某些特征,而不是全部,因而最多只能称为‘恶势力’。”赵同时认为,李文是间接故意杀人而不是直接故意杀人,其结论是:“从少杀、慎杀的角度,李文罪不该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死缓!”

  针对赵长青的辩护,于天敏副检察长一一作出答辩: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李文团伙完全同时具备了“涉黑”罪名的四大特征,应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由于李文系团伙头目,加之他首先提刀砍杀本案死者,因而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责任。”在李文、李小芬、杜万春等几名上诉人是否有检举、立功表现问题上,检方当庭出示了几份证据予以回击。公诉人最后的结论是:“一审法院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只是在个别地方引用法律时有欠缺。”最后,审判长宣布,鉴于该案案情重大,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择期进行宣判。

  李文一审被判死刑

  2004年11月以来,李文纠集刘波、刘军、蒋文岭、李小芬、周明军、杜万春以及李勇、任昭义等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等地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形成以李文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5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李小芬、刘军、周明军及任昭义等人在“极地酒廊”楼下的夜市商摊,因琐事与顾客时弘发生争吵,李文得知后赶到现场,持砍刀砍杀时弘同伴谢华,周明军、任昭义等人也参与砍杀,谢华当场死亡。

  市一中院经过审理,公开宣判主犯李文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六名同犯分别被判处8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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