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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5种捐赠免征所得税 旨在鼓励投入公益事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8:34 新华网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五种捐助免征所得税,此举旨在鼓励个人和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投入。

  根据文件,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慈善组织、机构,成为这一文件的最大受益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这些单位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
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一个人收入1万月,他将其中的5千元向这些机构进行捐赠,这5千元将不会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缴范围。

  另外,通过一些公益性基金进行的捐赠,也在免征范围内,这些基金包括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等。

  除此之外,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也在免征范围。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记者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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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河南频道:时代会推动法律的改善,社会公益精神则十分有助于这一进程。“无辜工程”的启示是:社会组织是社会改良的重要工具,在它的配合下,法律制度才更能有效维护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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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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