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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盐池检察监督条款附入判决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薛正俭) 今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由于不知道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有监督权,先后向消协、县信访办等部门申诉都没有结果。该院受理后,向该县法院发出了一份检察建议书,并被法院采纳,召集双方当事人执行了和解。

  近年来,尽管盐池县检察院对民行检察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仍有部分当事人不
知道或者忽略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权。该院在对此进行分析后,提出在民商事、行政判决书后增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十条条款,即:“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5月中旬,他们经过与法院沟通达成共识,出台了检察监督条款附入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判决书的新举措,取得了明显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截至今年6月底,该院接待当事人申诉或咨询同比增长了1.5倍。

薛正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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