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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查处违法企业依法追究相关法人行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9:49 中国环境报

  王明远

  本报讯山东省政府近日召开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今年第二次专项行动检查情况。依据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省政府决定对38家法制观念淡薄、超标排污、危及环境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的污染企业,分别给予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加倍征收排污费和通报批评等处罚。

  6月下旬,山东省政府组织开展了第二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全省17市部分重点工业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重点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及重点发电厂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了暗查,对南水北调山东段沿线重点河流水质进行了检查。

  山东省政府要求,对超标1.5倍以上的临沂明珠食品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实施停产整顿,完善治理设施,经省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超标0.3倍~1.5倍的高密银鹰化纤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外排废水COD和氨氮浓度超标的滨州市污水处理厂等13座污水处理厂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所在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查找原因,尽快整改。对长期超标的猪龙河入小清河断面,责成淄博市政府尽快开工建设淄博市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对淄博市张店区、高新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山东省强调,今后凡因管网改造和脱磷除氮设施改造而停运的污水处理厂都必须提前将应急预案报设区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环保局等部门备案。对管网或设施改造期间不采取任何措施、污水直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政府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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