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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经营电价按“商电”计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11:1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 昨天从省物价局获悉,4类关系到农民生活、生产的电价刚刚公布,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商业用电: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不分容量大小、不分照明和动力,均执行商业电价。用户商业用电性质难以界定的,参照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

  普通工业用电: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均执行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普通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度,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农村乡镇的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机、农具修理等各项工业的用电,其受电变压器容量符合上述规定的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农业生产用电: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饲料加工非经营性用电,防汛临时照明用电,农产品初级加工指无成规模厂房、无固定生产人员和生产组织机构用电,农业生产中非大工业用电性质的农业经济作物、农村养殖业用电。

  非居民照明用电: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及空调、电热用电,或者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非工业性质动力用电,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主要有党政机关、部队、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财政拨款的职业学校、幼儿园等照明用电不包括居民生活用电等。

  (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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