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袭警案”主犯因“妨害公务”判囚两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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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15:0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在三水一酒店闹事时打伤前来执行公务的民警 本报佛山讯佛山市三水区“7·10袭警案”日前在佛山市中院终审判决,主犯湖南人何建辉以妨害公务罪获刑两年。 去年7月10日晚,佛山市三水区鸿南大酒店发生一起纠纷,当地民警李广健、林炽辉
当晚8时30分左右,李广健再次接到110指令,称鸿南大酒店有人在闹事。李随即赶到酒店。该酒店的一名经理告诉李广健,何建辉带一帮人来酒店闹事,将一名保安打伤,要求到派出所处理。李广健看到,那名保安的嘴角及额头处有擦伤的痕迹,于是要求何建辉配合到派出所处理,被对方拒绝。在何建辉手推脚踢反抗的情况下,李广健及赶到现场的其他民警、治安员合力将何按倒在地铐上了手铐。这时,何高呼“警察打人”,并煽动同在现场的王正高等五名老乡和朋友上前围攻、推打执勤人员,直至其他巡警赶到现场增援才散开逃走。何建辉等四名滋事分子被民警当场抓获。事件中李广健及两名治安员均负轻微伤。 “7·10袭警案”今年4月17日在三水区法院一审宣判:何建辉等六名被告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以暴力方法予以阻碍,并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何建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何建辉在2003年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依法从重处罚。佛山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何建辉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汉荣笑尘)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