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基层公警人员赴大陆将免申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16:25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7月20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台当局“总统府”昨天正式公布,由台“立法院临时会”通过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九条”,台当局“内政部”必须从即日起3个月内订出作业要点后,宣布开放十职等以及警监四阶以下、且未涉及“国安机密”的基层“公务员”和警察人员无须申请许可即可前往大陆。 据报道,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表示,根据台湾“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
由于具体细节必须依据作业要点来办理,因此台当局“陆委会”和“内政部”将从即日起3个月内订出要点并提报台当局“行政院”核定后正式宣布实施。 台媒报道称,但是,台当局“陆委会”当初在“法案”通过时曾向民进党“立院”党团表示,十职等公务人员涵盖的范围包括台当局“中央部会”的科长、专门委员层级,警监四阶则为高阶警官。“法案”通过后放宽的范围相当大,显然已超过基层员警及“公务员”的定义,台当局“陆委会”和“内政部”在研商要点时将采取必要的补救方法,希望届时民进党“立院”党团能予支持。 据了解,台当局“陆委会”已要求“内政部”在研拟作业要点时,要求基层公务人员和员警赴大陆必须采取申请制、且涵盖团进团出、携家属同行等概念。对此,国民党“立院”党团坚决反对,强调当初“修法”的方向就是不申请许可,如果要另行增加限制,将会抵触“母法”的规定。 (赵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