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篡改病历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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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1:0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 产妇赵红因行剖宫术后出血不止,子宫被医院切除。医院在事后改动病例,致使医疗鉴定缺乏依据而不能送检。日前,阜阳市中院判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赔偿赵红各项损失计7.2万余元。 2005年2月5日,阜南县三塔镇产妇赵红临产前住进阜南县某医院待产。经剖宫生产后,赵红流血不止,该院遂为其切除了子宫。出院后,赵红和医院双方对子宫被切除的原因
2006年3月,原告赵红变更诉讼请求,以医疗过错请求判令被告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3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有关部门鉴定,赵红因子宫次全切除术后,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医院则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双方对送检材料及范围各执一词,争议很大。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医院提供的赵红住院病历有添加内容,且更改致使该病历已不能真实地反映医疗过程的原貌。 由于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最终不能送检和鉴定,认定被告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和后果。日前,阜阳中院依法支持原告赵红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赵红7.2万余元。 (石中原 民二飞 本报记者 陈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