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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捐赠免征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2:25 海峡都市报

  N新华社 新京报

  本报讯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五种捐助免征所得税,此举旨在鼓励个人和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投入。

  根据文件,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慈善组织、机构,成为这一文件的最大受益者。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这些单位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一个人收入1万元,他将其中的5000元向这些机构进行捐赠,这5000元将不会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缴范围。

  已明确的五种可获全额免税的捐赠情况为:

  一、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二、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四、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五、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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