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业内人士称MTV版权费不应全由消费者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2:44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消息 记者昨天从国家版权局了解到,国家版权局近日已经批复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具体收费工作近期将在全国陆续展开。

  当前,卡拉OK已成为我国大众娱乐消费的重要模式,并逐渐成为我国近年来发展速度最快、市场潜力巨大的文化娱乐产业门类。然而,自2003年以来,唱片公司状告卡拉OK经营
者侵权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频繁出现,并且已经从法律纠纷转变为政府、媒体和大众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卡拉OK和盗版、网络非法下载等都被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高发地带”。为此,著作权权利人、卡拉OK业者、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都希望尽快通过音乐和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全面解决卡拉OK歌厅使用音乐电视的版权问题。

  我国1992年就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国家版权局2005年12月又批准成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据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有关人员介绍,他们正在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收费工作方案。记者了解到,具体收费标准国家版权局将于近期正式公告。

  -马上就访:版权费不应全由消费者承担

  奥锐KTV系统公司宋经理表示,KTV企业的歌库正版化是必然,而根据我国法律,在公共场所使用并作为盈利手段,卡拉OK企业也必然要缴纳相应的版权费。本次政策出台的关键是版权费用的多少和收费形式问题。他认为,按照目前一些卡拉OK企业和音像出版公司达成的合作协议,有可能是按照包房收费或者按照点播的频率收费。因为收取版权费用自然会造成卡拉OK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只能将部分成本压力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希望收费细则方面能对这方面因素做出考虑,避免出现消费者“唱不起”的局面。本报记者郭鲲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