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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城业主欠物业费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2:44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通讯员范静)拖欠物业费的世纪城业主曹女士被北京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城物业)推上法庭,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在本市首次提出“未经业委会督促限期交纳,物业不能起诉业主”的抗辩理由,一度让屡诉屡败的业主们看到了胜诉的希望。昨天,海淀法院复兴法庭判令曹女士立即支付物业费等共计3.7万余元。

  因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大批旁听业主强烈要求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4月27日
再次开庭时,人大代表应邀前来旁听此案。昨天,法院认为,双方应履行已签约约定的物业费标准。法院没有支持曹女士提出的“物业在业委会督促前不能起诉业主”的抗辩理由,理由是曹女士与物业公司签约的时间早于《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时间,而且双方早已签合同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起诉。法院同时指出,曹女士对收费标准不满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昨晚,记者联系上曹女士的代理律师李劲松,他表示曹女士与世纪城物业签订的合约是根据当时的物业管理规定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过去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就应无效,所以曹女士此前签订的合约也就不能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

  今年初,世纪城物业诉称,业主曹女士于2000年购房至今已拖欠物业费等共计3.7万余元,请求判令业主交纳欠费。曹女士辩称,拒交物业费是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以及电梯使用费计算不合理。同时,她的律师李劲松首次提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欠费业主应先由业委会督促交费,这是强制性条款,在没有业委会督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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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昌平区法院回龙观法庭对物业纠纷案提出立案前“五审查”的要求,不具备“五审查”条件的物业公司告业主案,都将在立案时受阻或难以立案。其中一条即是“未经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向欠费业主催缴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能直接起诉欠费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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