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10家单位公益捐赠可免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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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3:50 山西晚报 | |||||||||
新华社7月20日电(记者陈二厚)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免征所得税。 这一政策明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
另据了解,两部门还明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