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改造费不得转嫁消费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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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4:11 深圳商报 | |||||||||
《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案修改二稿)提交人大审议 燃气设施改造费不得转嫁消费者 【本报讯】与市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案修改二稿)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由于我市正在研究取消或者降低燃气初装费,因此条
此次条例的修改幅度不大,最主要的修改是由于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我市已陆续开始进行天然气转换工作,部分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更换,建议在条例里增加保护用户权利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该项建议,在修改二稿中规定由于政府或者燃气企业单方面原因需要改造燃气设施的,改造费用由政府或者燃气企业承担,不得转嫁给用户。 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燃气初装费问题,二审时委员们对是否应该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燃气初装费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条例中确定燃气初装费的性质和地位,使事实上正在收取的燃气初装费有合法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收取燃气初装费没有上位法的依据,且燃气服务费构成也比较复杂,不宜在条例中做出具体规定。法制委研究后提出,广大市民对收取燃气初装费有较大意见,个别城市已经取消或者正在酝酿取消该项收费,我市物价部门也正在研究取消或者降低该项收费,有关收费问题可以由市政府做出具体规定,因此采纳第二种意见,没有对燃气初装费问题做出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