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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建筑风貌区最高罚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6:48 扬子晚报

  本报讯《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更名为《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据悉,此次更名是市人大常委会采纳了有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做出的决定。

  记者了解到,此前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这项条例进行一审后,又多方征求意见,并赴已先期立法的城市进行调研。有委员提出,制定本条例的宗旨不仅是对重要近现代建筑进
行保护,也要对近现代建筑风貌区进行保护,二者同为保护对象,是并列关系,经专家论证后,人大常委会采纳了这项意见,在条例名称中增加了“近现代建筑风貌区”。《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加大了对破坏重要建筑及风貌区行为的处罚力度:擅自改变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立面或者擅自改变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有特色的院落、门头、树木、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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