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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五种捐赠免征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7:12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讯据《新京报》报道,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五种捐助免征所得税。

  根据文件,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慈善组织、机构,成为这一文件的最大受益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这些单位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
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一个人收入1万元,他将其中的5千元向这些机构进行捐赠,这5千元将不会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缴范围。

  另外,通过一些公益性基金进行的捐赠,也在免征范围内,这些基金包括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等。

  除此之外,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也在免征范围。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另据了解,为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两部门还明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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