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许可方能收购粮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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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7:2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7月20日讯 (记者张鹏毅)记者今天从省粮食局获悉,《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04号)(见第十四版)将于8月1日起施行。实行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将从源头上规范粮食经营主体进入粮食收购市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保护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我省民间粮食经营主体发展迅速。海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对全省16个市、县
《规定》指出,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实施后的3个月内,向其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经审核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的,不得再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许可。 《规定》指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粮食收购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等行为。 省粮食局局长宋建海表示,粮食收购许可整个申请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授予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