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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改病历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7:29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通讯员石中原民二飞记者郜征)产妇赵红在医院生孩子过程中,因剖宫术后出血不止,子宫被切除,双方就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争议很大。由于在案件审理中,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上被发现有添加内容,导致医院败诉。日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因被告医院改动病历,致鉴定不能,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7.2万余元。

  2005年2月5日,阜南县三塔镇产妇赵红临产前住进阜南县某医院待产。经剖宫生产后流血不止,该院为赵切除了子宫。出院后,双方对子宫被切除的原因及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事故发生争议,后赵红提起诉讼。但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2006年3月,原告赵红变更诉讼请求,以医疗过错请求判令被告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3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有关部门鉴定,赵红因子宫被切除后,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医院则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双方对送检材料及范围各执一词,争议很大。因被告医院提供的原告住院病历出现添加内容,致使该病历已不能真实地反映医疗过程的原貌。由于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最终不能送检和鉴定,法庭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认定被告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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