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一个省略号多赔近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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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8:14 潇湘晨报 | |||||||||
法院判决:未使用省略号的概括性列举是确定性列举 本报讯因与雇工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在确定赔偿项目时少了一个省略号,被法院认定为确定性列举,雇方因此多赔偿了近30万元。7月20日,株洲县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另行赔偿原告李小彬经济损失29.67万元。
2004年初,水利公司与长铁衡阳桥隧公司协商签订了建设哑子坪框涵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位于株洲县昭陵境内。喻友良与被告签订了内部项目承包施工协议,成立昭陵工地项目部。2004年9月,新化人李小彬到工地打工。同年11月1日,李在挖桩作业时,绞土机器上的一根铁丝突然断裂,铁丝悬挂的一只装有河沙混凝土的灰桶掉下来砸在李的颈部,导致颈6椎体压缩性骨折并高位截瘫。经法医检验鉴定,李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构成二级伤残。李受伤后住院治疗4个多月,水利公司先行支付近6万元医药费。 2005年4月,在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见证下,李委托其弟李后华与水利公司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其中载明“除已支付的医药费外,水利公司另行补偿李小彬经济损失8万元整(其中包括残疾补助金、护理费、生活费等一切费用)”等内容。此后,水利公司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李未提出异议。 2005年12月,李小彬在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重新鉴定,该中心评定李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需骨髓功能和肢体功能康复治疗及截瘫并发症的防治,治疗费用高昂。且高位截瘫后须终生护理,要配置轮椅、气垫等残疾用具。据此,李要求水利公司另行赔偿,未果后起诉至法院,以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原来的协议,判决水利公司给予足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与水利公司于2005年4月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就协议中的第一条“补偿李小彬经济损失8万元(其中包括残疾补助金、护理费、生活费等一切费用)”的理解发生争议,李主张仅指上述列举的3项费用,水利公司则主张包括上述3项在内的一切费用。 法院认为,按照合同争议解释的方法,上述协议中并没有使用用于概括性列举的省略号,同时结合相关证据分析和计算,可推断出“一切费用”仅指残疾补助金、护理费、生活费等项。按照新的鉴定结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项目予以计算(协议中涉及的3项不重复计算),李小彬的损失即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扩大部分、后期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用具费9项合计为29.67万元。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王兴夏 秦飞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