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协查证据”至为关键江苏徐州一官员被认定贪污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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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徐州7月20日电(通讯员杨阳 冯文婕 宋遥)“被告人魏少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近日,听着法庭的庄严宣判,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统战部原副部长兼台湾工作办公室主任魏少杰长长地叹了口气,眉宇间流露出无尽的悔意。今天,泉山区检察院收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 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11月至2005年1月,魏少杰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对台交往、
2003年12月,泉山区政府组织赴台招商考察团,魏少杰负责办理相关赴台手续并管理经费。赴台过程中,考察团有一个途经香港的行程安排,事先魏少杰安排好由香港阳光假期有限公司负责接待。当年12月14日,考察团抵达香港,按约定魏少杰先付给了阳光公司1.5万元定金。17日行程结束时,魏少杰在阳光公司经理王珏的办公室将余款2.46万元付清后,王珏给魏少杰开具了一张3.96万元的发票。魏少杰又要求王珏开具了一张余款2.46万元的收据。“我怕有什么不好报销的费用,可以用收据抵。”在检察机关时,魏少杰这样辩解道。 报账时,魏少杰先将香港阳光假期有限公司出具的3.94万元发票报销。“反正账目都是我管着,也没人知道到底花了多少,我就想多报点!”之后,魏少杰又将2.46万元的余款收据予以报销。 检察官审查发现,认定这起犯罪事实的证据虽然有魏少杰的供述和香港阳光假期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等,但缺少关键证人王珏的证言。为使证据更加扎实充分,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层报高检院,通过香港廉政公署的合作,很快取来了王珏的证言。此份“协查证据”经法庭质证,成为魏少杰贪污案重要的定罪证据。 杨阳 冯文婕 宋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