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0单位公益捐赠可免征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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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0:49 汉网 | |||||||||
据新华社电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等10家单位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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