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将收取使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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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2:00 黑龙江日报 | |||||||||
据新华社电记者从国家版权局了解到,国家版权局近日已经批复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具体收费工作近期将在全国陆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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