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疑犯持枪闯入交警队 抢人并打死无辜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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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3:13 国际在线 | |||||||||
本报东营7月20日讯 纠集20余人持3支枪公然到交警支队带走正接受调查的交通肇事者,并将事故另一方的一名亲戚殴打致死。7月18日,东营中院刑一庭依法公开审理了朱国强、周建平、王平、刘建柱、张乃彬、樊兆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人死亡一案。 2005年9月17日,东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地万泉村的一村民当场被撞身亡。由于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人朱国强的表哥张伟亮名下,15时许,张伟亮被叫到东营市公安局交警
当晚11时50分许,被告人朱国强、苏北京等人在东营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门西侧朝天鸣枪,后伙同王平、刘建柱、张乃彬持枪冲入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办公楼,威胁正在处理事故的民警和万泉村村民,强行将张伟亮带离交警大队。这时,被害人亲属也召集了几十人赶到交警支队,但看到对方佩带武器,形势不妙,便纷纷散去。而其中一人袁某没来得及跑,被刘建柱、成瑞、王伟成、王平、张乃彬等人在交警二大队大门东侧持木棍进行殴打,后袁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法庭上,几被告承认发生的事情,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他们辩称,并不是冲着公安机关去的,而是冲着事故另一方去的。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国强、周建平、樊兆成等人持枪冲入交警队并威胁在场群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朱国强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王平、刘建柱、张乃彬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记者高园 通讯员张志刚 董振河) 来源:大众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