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低保户申请公积金贷款贴息将有配套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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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3:26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记者获悉,有关部门正在着手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有望与《条例》施行时同步实施。 实施细则将多方征求意见
在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困难群体提取公积金作了照顾性规定,允许享受低保、患重病、残疾、遭遇灾祸的困难群体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支出。同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申请利息补贴。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在审议中透露,对于低保户、特困户、重症患者提取公积金或申请贴息的具体操作办法,管理中心正与民政、劳动保障和总工会等部门沟通,并将依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标准进行操作,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实施细则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将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异地购买自住房也可申请公积金 提交二审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吸纳了一审时的诸多意见。一审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国务院条例没有对贷款地域范围作出限制,地方条例也不应作出限制,《条例(草案修改稿)》采纳了这个意见,明确:“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积极探索“以房养老”新途径 “60岁以前人养房,60岁以后房养人”,与会人员在审议中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做好公积金管理同时,应超前谋划,探索被称为“倒按揭”或是“住房反向抵押”的“以房养老”方式,即拥有一套住房的退休老人,可以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专门机构,每月从该机构领取一定数额生活费,去世后这套房子由该机构所有。据悉,目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正联手相关部门进行“以房养老”试点,与会人员建议我市相关部门也应探索创新,利用房子为老年人生活提供相应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保障压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