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摩的”带客将处罚3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3:29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分组审议《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后的《条例》不仅加大了对“黑车”的监管处罚力度,还首次将“摩的”纳入依法查处范围,“摩的”带客将处罚3000元。

  “中止车辆运行”可以扣押车辆

  市政公用局局长陈雷在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相关说明时介绍,过去客运部门无权扣押“黑车”,只能依据《行政处罚法》采取证据先行保存方式保存7天,有的“黑车”车主迟迟不到客运部门接受处理,等7天过了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车辆,不利于“打黑”工作开展。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有信在解释对黑车“中止运行”时说,“中止车辆运行”含义是带有扣押车辆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条例》明确规定:“客运主管部门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止车辆运行凭证,注明车辆停放地点,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客运主管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对中止运行的车辆予以拍卖或者依法报废”。

  “摩的”带客将处罚3000元

  我市取缔“三小车”违法载客后,出现了日益严重的摩托车非法载客现象。以前由于法规不完善,政府各部门都无权对使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营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条例》明确由公安部门负责摩托车非法营运的治理工作,规定“使用摩托车从事客运营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出租车不使用计价器可吊销服务资格证

  《条例》加大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故意绕道、拒绝接受城市客运管理人员依法检查等七种情形,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使用计价器等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服务资格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