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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近代建筑出新规定 重要近现代建筑要设标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3:43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本报前期重点关注过的《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此次进行二审,与一审稿相比,条例名称有了改变,“重要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也被纳入保护范围。重要近现代建筑设标志一审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于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近现代建筑风貌区,既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其文物保护单位的身份作出标志说明,也应当对其重要近现代建筑或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的身份作出标志说明。

  这种标明双重身份的做法,目前在国内许多城市均已采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有信介绍,草案修正稿中增加: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被依法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也应当由市房产部门设置标志牌,标明其重要近现代建筑或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的身份。

  “近现代”时段敲定一审中,对于应当将哪一时段建筑划为重要近现代建筑,委员们展开激烈讨论,有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50年代”,另一种观点认为,“除了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50年代的建筑,还应包括20世纪50年代以后建设的存在50年以上的一些有价值的建筑”,还有一种观点则将范围划为,“存在50年以上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建筑”。

  经过反复调研,草案修改稿采纳了“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50年代”的观点。专家介绍,这种划分符合史学界对“近现代”年代划分标准,而且本市应当重点保护对象也主要是自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50年代建设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建筑。至于20世纪50年代后建设的有价值的建筑可以由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调整。改变每棵树都要上报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房屋修缮是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关键。市人大法制委采纳了委员建议,增加规定,要求市房产部门根据保护规划对每处重要近现代建筑制定修缮规定,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并增加了一个行政许可:重要近现代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修缮房屋的,应当在施工前将修缮方案报市房产部门审查批准。

  根据草案修改稿,擅自改变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立面,擅自改变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有特色的院落、门头、树木、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的,都要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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