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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10月1日起开查交强险 车辆无标志将被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4:31 大众网

  记者从济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获悉,自2006年10月1日起,交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时,将查验是否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简称“交强险”)。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保险标志的,将依法予以收缴并处罚。

  对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将责令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属于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当事人要提供相关保险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的,交警将依法扣留机
动车,责令补办机动车“交强险”,并依照法规予以罚款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保险标志的,将依法予以收缴,并予以罚款处罚。

  目前,济南市各检测线以及各新车登记注册窗口都设有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便民点。(记者刘洪智 实习生胡玥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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